【案情介绍】
2008年5月20日甲省A市的小刘与甲省B市的M酒店、N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约定小刘借给M酒店人民币150万元,N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期限为两年。三天后小刘依约将上述款项通过银行汇票方式汇出,该笔款项之汇票申请书存根载明收款人为“M酒店”、代理付款人栏填的是“B市工商银行”。两年后,M酒店未能按期还款,协商未果,小刘将M酒店及保证人N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向A市人民法院起诉。
被告M酒楼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其理由为:小刘系用汇票形式将款项借给自己,而汇票在开立当时并未构成划款行为,款项并未转移,只有汇票持票人提示付款后,银行向其支付了款项,借款事实才真正成立。自己是在B市提示付款后取得借款,因此借款事实发生在B市,本案借款
行为履行地应为B市。另外,本案所有被告所在地均为B市。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之规定,本案应由B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经过审理,驳回了酒楼的管辖权异议。
M酒楼不服上诉到甲省高级人民法院,甲省高院认为,本案为一般借款合同纠纷,因本案当事人双方并无特殊约定,故被上诉人小刘在A市将款项汇出应认定为其履行了贷款方所应承担的义务,A市应认定为合同履行地。上诉人M酒楼主张自己是在B市取得借款,故借款合同履行地应为B市,这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不符。虽然本案被告均在B市,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不影响A市中级人民法院因A市作为合同履行地而依法行使管辖权。故上诉人之上诉理由不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关键词】
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
地域管辖:是指不同地区的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
【案例评析】
准备打官司时,在确认了和对方的纠纷是属于人民法院主管之后,就面临向何级、何地法院起诉的问题,这就是民事诉讼法上的“管辖”问题,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一、一般情形下的管辖
关于级别管辖,在我国主要存在县(区)基层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四级法院。就债权债务纠纷案件而言,各级法院是以案件诉讼标的额(债权债务的争议数额)作为划定管辖权范围的依据的,各个省市的规定略有不同。但日常生活中大多数的债权债务纠纷都可以直接向某县或某区人民法院(基层法院)起诉;关于地域管辖,拿某县(区)基层法院来说,全国这样的法院大概有3100多个,原告该向哪个基层法院去起诉呢?一般而言,原告需要到被告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作为被告的单位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去提起诉讼
二、特殊情形下的管辖
针对一些特殊情形案件的管辖法院,我国《民事诉讼法》做了分类规定。例如,因合同纠纷引起的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下列案件,由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关于如何确定合同纠纷中的合同履行地,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了多个司法解释或批复,比较复杂。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法复[1993]10号)规定,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贷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方应先将借款划出,从而履行了贷款方所应承担的义务。因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又专门对买卖合同履行地的确定作出了详细规定:(1)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2)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在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当事人未以上述方式变更原约定,或者变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问题的,仍以原合同的约定确定履行地。(3)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三、多个法院都有管辖权时如何选择起诉法院?
有些情况下会出现多个法院都有管辖权的问题,此时原告就可以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法院去起诉。以下是几种选择技巧:
第一,合理确定案由。在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并存时,选择以侵权责任起诉还是以违约责任起诉,将对案件的管辖权问题产生重要的影响,当事人要综合考虑举证责任、通过诉讼的获利情况、诉讼管辖等各方面的间题。在诉讼管辖方面,应当通过案由的确定,寻找最有利的地点。比如广州的甲从济南乘坐乙驾驶的内客运公司的客车去郑州,当车开到泰安时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甲伤残。甲希望在济南提起诉讼。那么怎样确定案由可以实现这个目的?这里甲既可以追究丙公司的违约责任,也可以追究其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我们知道,因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本案始发地为济南,提起违约之诉就能达到目的;若选择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提起诉讼,则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最先到达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提起侵权之诉不能实现到济南法院打官司的愿望。
第二,充分利用管辖恒定原则。管辖恒定,是指原告起诉时,若受诉法院依民事诉讼法规定享有对本案的管辖权,则此后不论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中发生何种变化,均不影响受诉法院对本案所享有的管辖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5月在《关于案件级别管辖几个问题的批复》中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从而加大诉讼标的金额,致使诉讼标的金额超过受讼法院级别管辖权限的,一般不再变动。但是当事人故意规避有关级别管辖等规定的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意见》第34、35条的规定,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关于标的额的计算标准未能规范,这一原则实际上助长了规避级别管辖现象的大量出现。在进行诉讼的过程中,充分考虑各个方面的因素之后,可以在起诉之时通过降低或提高标的额的形式达到降低或提高管辖法院级别的目的,待案件受理后,采取合理的方式对诉讼请求进行变更,从而规避级别管辖。
第三,寻找、制造有利的连结点。比如说:A地的甲和B地的乙、丙是好朋友。一天,A地的丁在B地与乙发生争执而被乙、丙打伤,而恰好A地的甲也在场,甲作为乙、丙的好朋友虽然在旁边助威,但并没有对丁实施侵权行为。丁后来为了能够在A地起诉,遂将甲、乙、丙都作为被告向甲所在地(A地)起诉。案情明示,丁显然知道甲没有对其实施侵权行为,但为了能够在本地人民法院管辖此案,却将本不应承担责任的甲虚列为被告,按照法律规定,共同被告的案件,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任意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样A地人民法院就可依法取得管辖权。而事实上,本案乙、丙应当是真正的被告,其所在地B地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住所地管辖原则或者是侵权行为地管辖原则应是唯一的管辖法院。将不是被告的人虚列为被告,使案件规避真正被告所在地法院的管辖,使得没有法律上关联的法院取得了案件的管辖权。具体到本案来说,本案是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因合同纠纷引起的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当中两被告的住所地均在B市,而合同的履行地即贷款方小刘将借款汇出地在A市,所以小刘在A市起诉是完全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的。
【专家提示】
一般情况下原告要向被告户籍所在地的基层法院去起诉,当案件属于合同纠纷时,就可能会出现多个法院都有管辖权的问题。因此我们建议:如果您是原告,就要注意选择方便自己行使权利的法院起诉;如果您是被告,就应当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必要时提出管辖权异议,能够为自己争取更多的时间,化被动为主动,但一定注意提出异议的时间,即必须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