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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权损害赔偿纠纷,当事人可向哪个法院起诉?

    发布日期:2019-11-20 16:52  浏览次数:

    【案情介绍】

    王大哥是山东济南人,2010年10月1日他来到北京游玩。在游玩的过程中,王大哥与来自河南郑州的游客刘大哥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刘大哥一拳打在了王大哥的左眼上。2010年10月3日,回到济南家中的王大哥左眼突然看不见东西。经医生检查,王大哥的眼睛是因为受到了外力打击,造成了视网膜脱落,导致了失明。后来王大哥经过多方努力找到了刘大哥要求其赔偿自己的损失,刘大哥拒不赔偿。2010年11月1日,王大哥向济南市历下区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王大哥诉称,刘大哥打伤了自己的左眼,导致自己的左眼失明,侵犯了自已的合法权益。因此请求法院判决刘大哥承担侵权责任,赔偿自己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0万元人民币。被告刘大哥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认为济南市历下区基层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杈。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本案属于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院是具有管辖权的。因此驳回了被告的管辖权异议。

    【关键词】

    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

    地域管辖:是指不同地区的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

    侵权行为地:是指行为人违反民事法律规定、侵犯他人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的事实发生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行为结果地。

    【案例评析】

    人们在进行诉讼时,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向哪个法院起诉。这就是法院管辖问题。我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这一问题:

    一、级别管辖

    关于级别管辖,在我国主要存在县(区)基层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四级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18、19、20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重大涉外、在其辖区有重大影响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其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以及认为应当由其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除此之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具体到本案来说,本案属于因侵权而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应该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二、地域管辖

    般情况下,原告需要到被告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被告的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去提起诉讼。但法律也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形:第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侵权行为地是指行为人违反民事法律规定、侵犯他人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的事实发生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行为结果地。

    第六,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具体到本案而言,刘大哥是在北京打的王大哥,侵权行为实施地是北京;王大哥的眼睛是在济南失明的,侵权结果发生地是济南,因此,按照上述第五项的规定,王大哥可以向侵权结果发生地法院也就是济南市历下区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专家提示】

    因侵权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在实践中时有发生,因此我们建议:人们旦遇到了侵权损害纠纷,既可以选择向侵权行为实施地法院起诉,也可以选择向侵权结果发生地法院起诉,还可以选择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被侵权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向对自己有利的法院提起诉讼。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

    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七条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九条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条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一条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二条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