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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力缴纳相关诉讼费,当事人如何申请司法救助?

    发布日期:2019-11-20 16:56  浏览次数:

    【案情介绍】

    张老伯的妻子20多年前就去世了,他一个人含辛茹苦养大了3个儿女。去年,张老伯与无儿无女的周阿姨再婚了。没想到,张老伯的再婚遭到了儿女们的强烈反对。婚后,张老伯多次要求儿女履行赡养义务,可儿女们都以父亲已经再婚有人扶养为由予以拒绝。走投无路的张老伯决定向法院起诉自已的儿女,要求儿女履行赡养义务。可是张老伯却缴纳不起相关的诉讼费用,于是张老伯申请了司法救助。

    【关键词】

    司法救助:也称为诉讼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对于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根据其申请,予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制度。

    【案例评析】

    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在提起诉讼时应该预先缴纳一定的诉讼费用,但有些情况下当事人可能无力缴纳相关的诉讼费用。为了避免人们因无力缴纳诉讼费用而丧失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机会,法律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司法救助。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对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根据其申请,予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制度。下面就让我们看看关于司法救助的相关法律规定:

    一、哪些人可以申请司法救助?

    根据2005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2)孤寡老人、孤儿和农村“五保户”;(3)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患有严重疾病的人;(4)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5)追索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的;(6)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7)因见义勇为或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近亲属请求赔偿或经济补偿的;(8)进城务工人员追索劳动报酬或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请求赔偿的;(9)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户救济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无其他收入的;(10)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11)起诉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农民履行义务的;:(12)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13)当事人为社会福利机构、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社会救助站、特殊教育机构等社会公共福利单位的;(14)其他情形确实需要司法救助的。根据2007年4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符合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您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免交诉讼费:(1)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2)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3)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4)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符合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您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减交诉讼费用(按不低于30%的比例减交):(1)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2)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3)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符合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您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诉讼费用:(1)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2)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3)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具体到本案而言,张老伯是为了追索赡养费,属于可以免交诉讼费用的情形,因此,张老伯当然可以申请司法救助。

    二、怎样申请司法救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提供司法救助,应在起诉或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和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其中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司法救助的,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具体到本案而言,张老伯需要在起诉时就提交书面的申请表、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还应该提供其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专家提示】

    司法救助制度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工作要求,使那些经济困难的人也能够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建议:首先,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要担心交不起诉讼费用就放弃法律武器,您可以申请司法救助;其次,在您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时,要准备好书面申请,同时还要准备好相关的证明材料。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诉讼,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

    第三条当事人符合本规定第二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二)孤寡老人、孤儿和农村“五保户”;

    (三)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患有严重疾病的人;

    (四)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

    (五)追索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的;

    (六)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七)因见义勇为或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近亲属请求赔偿或经济补偿的;

    (八)进城务工人员追索劳动报酬或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请求赔偿的;

    (九)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户救济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无其他收入的;

    (十)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十一)起诉行政杌关违法要求农民履行义务的;

    (十二)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十三)当事人为社会福利机构、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社会救助站、特殊教育机构等社会公共福利单位的;

    (十四)其他情形确实需要司法救助的。

    第四条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提供司法救助,应在起诉或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和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其中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司法救助的,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四十四条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

    (一)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四)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五)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二)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三)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四)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第四十七条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

    (一)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二)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三)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四)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在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减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司法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当事人书面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