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合法收账 > 清债案例 > 正文

    [逃债讨债]索债取偿法

    发布日期:2019-12-14 11:33  浏览次数:

    在清债实践中,可能遇有如下情形:债务人因其债权未能实现,以致于无力还债。此时,如果债权人采取有效的辅助手段、帮助债务人追回债款,就可使债务人恢复偿债能力,从而确保债权人实现其债权。这种先帮助债务人索债,再从追回的债款中取偿的方式,就是“索债取偿法”以下举例说明:

    案例一:某外贸公司欠某电器公司的32万元货款,到期不能偿还。电器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张律师经调查得知,某土产公司尚欠外贸公司40万元货款。于是,张律师与电器公司的负责人同去外贸公司,主动要求帮助外贸公司追回债款。外贸公司欣然同意,并临时委托张律师全权代理讨债事宜。之后,张律师便多次上门催收债款,但土产公司总是推说:“现在钱还债,以后再说”。经过多方调查,张律师掌握了土产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财产状况,确认其具有偿债能力。于是,张律师便代理外贸公司诉诸法院,要求土产公司立即履行债务。后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土产公司偿还外贸公司30万元欠款,另10万元欠款由土产公司以其货物折抵偿还。调解协议生效后,土产公司主动履行了债务。至此,该案得到圆满解决,外贸公司对电器公司所给予的帮助也表示感谢,并立即将其拖欠的全部债款还给了电器公司。

    案例二:1997年5月,丁某以崔某欠其7000元不还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崔某立即还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丁某的债权应予依法保护,遂判令被告一次性给付丁某7000元欠款。判决作出后,被告崔某既没有行使上诉权,也未如期履行债务。于是,丁某在申请执行的期限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执行案被受理后,人民法院的执行员经了解得知:崔某系待业人员,现无任何经济收入,又无可供变卖或拍卖的财产,这显然是一起执行难”的案件。但此时,申请执行人丁某从崔某朋友那了解到:崔某曾有一笔债权,后因债务方与其他单位合并,崔某自认催债“无门”,意欲放弃债权。丁某遂将上述情况告知执行员,并请求执行员帮助解决。执行员经进一步了解得知:某饲养场共欠崔某饲料款8500元。现该场已与某食品厂合并,组成联合食品加工公司。于是,执行员即与该公司负责人取得联系,并要求其承担原饲养场所拖欠的债款。起初,该公司不愿承担这笔旧债,后经执行员耐心说服,并晓之以法理,该公司终于认帐,并将8500元欠款如数还给崔某。崔某接款后十分感激,当即将其拖欠丁某的7000元钱交给执行员,请他转交给申请执行人丁某。至此,该执行案得以顺利解决。

    从以上案例可看出,“索债取偿法”具有“一举两得”之功效:一是使得原本催讨无望的债权得到清偿;二是使债务人恢复偿债能力,从而摆脱债务重负,这无疑对安定生活和生产、促进合作以及化解纷争具有积极意义。

    实施“索债取偿法”的主要步骤如下:

    1.帮助债务人分析案情,做好讨债准备

    在经济生活中,债务人未能从第三方面那里实现其到期债权,不外乎以下几种原因:①债务人迫于第三方的经济实力而不敢或不愿主张债权,惟恐因此而搞僵关系,断其“生”路。例如,债务人在经济上依赖于第三方,若向其催讨债务,可能影响本厂产品的销售或原材料的供给等;②债务人碍于与第三方的亲属或朋友关系,不好意思或怠于索债;③慑于第三方的胁迫而憷于索债;④债务人因确权证据不足,尚未作好催债的准备工作;⑤债务人因第三方被撤销、解散、合并而自认索债“无门”,意欲放弃债权;⑥债务人不懂法律或不知如何运用法律手段实现债权;⑦债务人误认其债权已逾诉讼时效而放弃债权等。针对上述不同情形,债权人可主动帮助债务人分析案情,同时辅之以疏导说服工作,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例如,属于上述①②③种情形的,债权人主要是做好债务人的思想工作,必要时,债权人可给予债务人以物质、法律上的帮助,并使之得到社会舆论的支持,以使债务人解除顾虑,放下包袱,勇于主张权利。又如,对属于上述④至⑦情形的,债权人主要是为债务人提供法律方面的支持,诸如帮助债务人收集确权证据,帮助起草起诉状,做好起诉前的准备工作;帮助债务人选择有效的讨债途径,以便快捷地实现债权;帮助债务人确定新的债务承担主体,使讨债“有门”;帮助债务人分析时效期限,以确认行使权利的可能性或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等。必要时,债权人可为债务人聘请律师,以帮助债务人处理上述法律事宜从而加快讨债进程。,(

    2.帮助债务人实现债权具书合当

    对第三方具有偿债能力,且愿意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帮助债务人以仲裁、调解或和解的方式追回债款;对第三方有意还债,但暂无偿债能力的,债权人可辅助债务人与第三方达成延期或分期偿债协议;对第三方具有偿债能力,但拒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依法支持起诉,以帮助债务人运用法律手段,强制第三方履行债务,从而确保债务人追回债款。

    3.债权人实现债权

    旦债务人从第三方那里得到清偿,不管其受偿额多少,债权人应立即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或者由债务人主动向债权人履行债务。需要注意的是,在具体办理清偿手续时,债权人宜采用“同步清偿”或“现场清欠”的方式,即由债务人第三方和债权人同时在场办理清偿手续。具体做法是:先由第三方将欠款交付债务人,再由债务人将有关债款当场交付债权人或经事先商定,由第三方直接将有关债款划拨或交付给债权人。这可防止债务人受偿后,又将该笔款项挪作它用,从而使债权人“前功尽弃”。另外,债务人追回的债款可能不足以清偿债权,对债权人未能受偿的债权部分,债权人仍有权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债务。如果债务人受偿后又不愿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应立即采取司法手段,以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般做法是:①如果债务人曾被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且依法应当继续履行债务的,根据《民事诉公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认随时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②如果债权人尚未提起民事诉讼,为防止债务人转移财产,债权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以确保债权的实现。

    需要提及的是:本法的实施,得以债务人充分合作为前提,因此,在实施本法前,债权人应讲究策略、注意分寸和把握“火候”,以免讨债“过火”,使矛盾激化或使债务人故意隐瞒其债权,这将不利于“索债取偿法”的有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