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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逃债讨债]缺位清偿法

    发布日期:2019-12-14 11:33  浏览次数:

    债务人倒闭,关系人死亡等缺位状况的出现都使得债权债务的权利义务之争变得更为复杂,虽然法律上对此有所规定,但是在执行中常常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为索债方造成了极大的困难。由于债务人的倒闭、关系人的死亡,还常常影响到证据的调查,所以如何深入调查取证,充分利用已有证据和成功的进行“上挂下连”是有效进行“缺位清偿”活动的重要环节,亦是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重要手段。

    某经济协作区一业务人员肖x,经人介绍与北京x部于休所业务员赵x相识,双方达成一项购买化肥的协议。肖x按协议要求将194万无汇到干休所后,赵x却因没有化肥而无法供货。虽经肖ⅹ多次催货,赵x却因没有化肥而无法供货。虽经肖x多次催货,赵×仍是无货可供。肖×便提出退款要求赵x满口签应。此后赵x分四次退还了肖x单位购化服款15万元,尚欠4.4万元未还。不久赵x便因经济问题败露而自杀身亡。肖x遂找到干休所提出索要余下货款的要求,却被拒绝,理由是所里对赵x经手之事不清楚,赵x不是所里的业务人员。

    律师接手本案后认为,既然法律规定了经济合同不因承办人的变更而变更,干休所就应清偿所欠的44万元债务。为了驳倒干休所的说法,律师就赵×的业务员身份一事做了大量的调查工作,先后走访了国防大学等与干休所曾发生业务往来关系的24家单位,经广泛调查取证,足以说明赵x是干休所业务员的身份问题。在证据面前,干休所再无说辞,接受调解,将余下的4.4万元一并退还。

    北京的一家羊毛厂与外地一家针织厂签定了1份标的额为7.8万元的公证债权文书。之后针织厂因生产不景气致使债务未能履行。羊毛衫厂向针织厂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了强制执行的申请。但是法院认为:针织厂已倒闭,没有财产可供执行。裁定该债权文书终结执行。这7.8万元成了“死债”。羊毛衫厂甚感不平,找到律师请求帮助。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律师深入针织厂所在地区调查取证,认真查找有关的法律依据,提出应由原针织厂的上级主管单位承担这笔债务的意见。在此期间,律师先后走访了针织厂所处省高级法院、地区中级法院和原审基层法院,反复阐明有关的法律规定和针织厂的实际情况,提出自己的看法。最后原审法院依法撒消了原裁定,重新立案审理。“缺位”补齐了,“死案”变“活案”。

    外地一家小卖部欠本市日用杂品公司8千元货款,两年多来虽经索要,却无结果。当地工商部门经调查得知的情况是:该小卖部经理曾多次利用假汇票等手段进行诈骗活动,最大的起案件,当地司法部门已着手调查并准备追究该经理的刑事责任。后经工商机关建议,暂时允许他继续营业,尽快清理债权债务,以弥补一定的损失。日用杂品公司的经理认为:既然如此,也不要再耗费精力了,趁早放弃这笔债务,律师得知慢况,分析后认为:既然当地工商机关建议让他继续营业,说明他具有一定的还款能力,且欠我方债款不多,完全有可能还上。但找到债务人时,他竟拿出一幅“要钱没有,要命有一条”的架式,并拒绝履行债务,但是律师不急躁、耐心地与他攀谈。经过深入细致的启发诱导,终于达成了用另外一家商店欠1150条牛津牌平板车内胎充抵日用杂品公司贷款的协议。把已经被经理放弃的“死债”追了回来。

    广东一家贸易公司,95年间与北京×县政府下属的农业公司签定了购买钢材的合同。卖方称:款到发货。贸易公司业务员返粤后将4万元钱电汇到京。但由于农业公司无钢材可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同年底,广东方面来人索要货款时,双方达成了于年内退款的还款协议。但是几年过去了,仍未落实。其间,广东方面曾多次来人来函索要货款,均被有关人员以经办人被捕入狱为由而拒之门外。迫不得已,1997年广东方面来北京起诉。但县农业公司早被煮销,且政府办公室告知,农业公司属农划归农委管理。找到农委又被告知,我们不是法人也不是经济实体,找我们没用。那么该找谁?代理此案的律师对案情作了全面的分析。

    我国经济合同法规定“经济合同订立后,不得因承办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解除。”这就是说,经办人被捕人狱并不能影响合同的效力,经办人在否也不是解决双方这一纠纷的必然条件。对方以此为借口,拖欠货款是没有道理的。经济合同法还规定:“当事人一方发生合并、分立时、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履行合同的义务和享受应有的权利”。农业公司原隶属于县政府,撤销后收并县农委,县农委不是法人,也不是经济实体,但它是县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即分支机构,依照法律的规定,就应由县政府承担返还货款的责任。虽然这一买卖合同中仍存在问题,由于农业公司超范围经营有可能是无效合同,但“经济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依据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返还对方。有过错的一方还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依据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和遭受侵害的事实广东方面向县法院起诉县政府,县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

    在此之后,县政府成立了农业公司撤并清查小组,后更改清查小组为被告。审理中,被告提出,农业公司经营的几年里,没有搞到一分钱,反而背了许多债,这笔钢材款早已被充抵了其它债务,所以没有钱还债。原告则认为:农业公司的经营管理状况是其内部事务,与本案无关。现行法律中也没有经济效益不好,就不还款的规定。经人民法院调查审理后认定:合同无效,被告在半年内返还原告货款和利息,被告没有提起上诉,如期退还了货款和利息。此案中的律师在农业公司撤消后,紧紧抓住了农业公司的上级一一县政府,通过诉讼手段,追回了被拖欠数年之久的货款。

    北京郊区一农民陈x前些年看准了市场上塑料制品日益增多的行情,请村委会担保向信用社贷款5万元,办起了生产再生塑料颗粒的加工厂。由于产品适销对路,生意较好、很快就收回了投资。买卖越做越大,但贷款到期后他却以资金周转不开为由,拒绝还贷。信用社从担保人一村委会的账户上划走了欠款。为此,村委会多次找到陈x索要,但陈x以种种理由以搪塞、拖延。不久之后,陈x因意外事故可之身亡。村民对此议论纷纷,说陈x是一了百了,全村人要为他背这5万元的债务太冤。可人活着的时候钱都没有要回来,如今人死了也只能是说说而已,只能眼看着集体资金被人侵吞。

    人转眼一年过去了,通过普法学习,村干部开了窍,他们找到律师请求帮助。律师代理村委会找到了原陈x的妻子,为其宣讲了国务院颁布的《借款合同条例》中“借贷方不履行合同时,由保证人连带承担偿还本息的责任。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有向借款方追偿的权利。”的规定,明确了村委会向其追款的法律地位。同时说明陈x虽已死亡,但是《继承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继承遗产应清偿被继承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陈x虽然去世已经一年多了,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的意见》中对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的情况有“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的规定。律师依法论理,陈妻无言以对,当即向村委会偿还了贷款本息。这件事使村地民们受到了深刻地教育。

    实践当中还能遇到这样一种情况,债务人出走,音讯没有或下落不明,造成“缺位”,致使债务无法履行,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对此可以通过运用宣告失踪的法律缺席达到缺位清偿的目的。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这里所说的利害关系人是指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例如,被申请人的债权人。对宣告失踪案件的管辖权规定为,由被宣告失踪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与居住地不致的,由最后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失踪的案件,应当查清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财产,指定临时管理人或者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届满后人民法院根据被宣告失踪人失踪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并应及时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或终结审理的裁定。

    人民法院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公民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是为消除因公民长期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所引起的法律关系不确定的状态,从而保护公民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合法的民事权益、维护社会正常秩序而设立的一项制度民法通则中规定,“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拒约支付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其他费用,债权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将代管人列为被告。”由此可知,对音讯没有、下落不明的债务人,通过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经过人民法院的确认,宣告失踪后即可由其财产代管人用其财产代为支付债务。从而补上“缺位”达到清偿债务的目的。

    缺位清偿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1、先准“代位”人。“代位”人应既有义务又有偿债能力,否则难以达到目的。2、调查要细,证据要全。能够有力地说明自己的主张合法、合理。

    3、与其它方法并用。灵活处理应变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