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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逃债讨债]“妻商子散”为哪般

    发布日期:2019-12-18 13:56  浏览次数:

    好端端的家非要闹腾个四分五裂,妻离子散。一个个鲜活的事实不得不让我们对躲债人的“能力”重新估量。

    家是生活的港湾,当男人在外面闯世界疲倦的时候,回到家里,有一种别样的幸福感。家是社会的细胞,在普通人的眼里,不管是女人,还是男人,爱家被视为传统的美德。在中国,家在人们观念中的重要甚至胜过一切。然而,今天不法商人的行为真让人不懂,为了生意上的事,家都可以不要。

    童某与戈某是恩爱夫妻,原来都在机关工作。看到邻居阿毛阿狗发了大财,再也安分不下去了。1992年双双辞去公职开始倒服装。谁知,买卖根本不像他们想象的那样,只要一出机关的门,遍地都是黄金。折腾了两年多,不仅没有赚到钱,还把工作十几年积攒的钱都蚀了进去。人常说,生意做起来就像赌徒一样越输越赌。童某就是这样。一不作二不休,他四处告贷,又从朋友那儿借来了3800,准备孤注一掷。但很快又蚀了一大半。好在工作了十几年还有点家当。而对讨债人满脸的愤怒,童某与戈某也着实慌了一阵子。再不还债,家产无保。实在没有办法,童某与戈某办理了离婚手续。待债主再来逼债时,戈某拿出“离婚”证书往债主面前一摊说,“童某把他的东西都带走了,这里的东西全是我的”。债主无奈,只好找童某,可童某常年漂在外面又到哪里去找呢?

    下面的例子更为恶劣,不仅债务人离婚逃债,还将家里的主要财产赠与他人,使法院的判决难以执行。

    王某家住A县,1986年王某到B县做生意,并在B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了营业执照。1937年12月到1988年4月,王某因经营资金缺乏,先后在B县城市信用社借款,金额5万元。到1988年4月20日已全部逾期。1988年9月,B县城市信用社在多次催收借款无结果的情况下,起诉至B县人民法院。1988年12月,B县法院经过审理做出了一审判决,判王某偿还B县城市信用社借款本息16万元(含其他费用)。王某不服该判决,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于1990年6月做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王某迟迟不予履行生效判决,归还借款。该案结案后不久王某之妻赵某以感情不合为由,向A县人民法院起诉与王某离婚。值得注意的是,王某因经营不善,在这之前经由人民法院判决的债务已达18万元之多,而他们在离婚时向法院申报的债务仅为8万元。A县法院同意离婚,并制作了调解书。调解书第4项规定:原、被告自愿将共同财产一一修建在A县龙江多元村十组的楼房一栋(220平方米),赠给3个子女共有,由赵某代管。1992年10月,王某和赵某在债务没有偿还的情况下其所在A县龙江乡先锋村十组为甲方,将赠给3个子女所有的房屋卖给了A县公安局风灵派出所,价款12万元,已付5万元,未付的7万元,按售房协议,由A县公安局凤灵派出所于1993年底、104年底分两次付给3个子女。此案虽经县城市信用社多次催促,但一直都未得到执行。据查,被执行人王某目前已没有任何财产。

    在日常的经济交往中,离婚逃债,虽然听起来很荒唐,但却并不少见。如果说童某和王某还算“阴谋得逞”的话,河南的张氏夫妻则有点运气不佳。

    据报道,1998年元月,河南尉氏县大桥村村民张某做啤酒瓶生意时,欠同村村民李某酒瓶款3万元。李某多次向张某追要,张某均以无钱为由拒不偿还。李某起诉到法院后,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张某每次还款5000元,3年分6次将全部欠款还清。1999年1月,首批5000元的还款期限已到,但张某仍不还款。李某只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立案后,于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张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两天后,张某到法院写下了还款保证书,保证一周内履行。一周过后,张某仍不还款,执行人员再次来到张某家中。张某不在家,其妻说他们已离婚,并当即拿出了离婚证书,离婚协议上写着:“家中一切财产归女方所有,所生一男孩归男方抚养,抚养费自理”。执行人员感到这纸离婚协议不符常理,认为其中必定有诈。

    为了搞清事情的真相,执行人员向村委干部和民政部门进行了深入细致地调查了解。最后查明:张某夫妇无钱还债,又怕法院执行家中财产,就通过关系让村委会出具了他们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经多次调解无效的证明,民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没有调解和调查,且债权债务关系没有明确的情况下,就给他们颁发了离婚证。根据这一事实,法院向民政部门发出了司法建议。民政部门撤销了张某夫妇的假离婚手续,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了处理张某夫妇采用非法手段,转移被执行财产的所有权,干扰了人民法院的正常执行活动。法院对张某夫妇的行为依法做出处罚决定,对张某依法拘留15日,对其妻罚款1000元。

    更为离奇的是,有的人为了躲债,竟离家出走,数年有家不归,这决不是文人编出来的故事。

    朱某,1987年于某政法大学毕业后分配到某市一大专院校任教。朱某不安心教书,一心想挣大钱。1992年,朱某借来资金后开了一家电器商行,主营电器产品。由于朱某经营有方,到1992年10月底,商行除借的资金外,还节余约10万余元。朱某看准市场上空调的走势,一心想做空调生意。1993年1月,朱某到南方某空调生产厂,与该厂签订合同,合同所有条款齐备,朱某交了定金25万元。1993年4月,空调厂按合同规定,发给电器商行一批空调,朱某马上又汇去5万元,并声明按合同规定,剩余款项等1993年10月1日之前一次付清。1993年该地空调生意特别好,空调厂发来的货于1993年8月就销售一空。朱某连本带利共有100多万。这时的朱某不思进一步经营,而打起歪主意来。朱某还清了从朋友处借来的资金和利息后,与家人商量,要用自己所学的知识逃避货款。朱某告诉家人他将去一个人地生疏的地方“再创事业”,叫家里人2年之内不要与之联系他也不跟家里人联系,2年一到,请家人向法院申诉宣告朱某失踪。商量之后,朱某给家人50余万元,自已带走20余万元,踏上了“失踪”路。

    1993年9月下旬,空调厂前来催款,被告知朱某已于1993年8月12日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信。家里只知道他外出联系业务,但不知究竟去了哪里。空调厂上告至法院,法院也没有足够的证据判决,最后不了了之。

    说到这儿,徐某觉得只有他的招最绝。80年代初,他认为干推销虽能每月来个千把块钱,仍不过瘾,干脆停薪留职干个体。他在县城办起了环球贸易公司,一段时间成为县城一富。徐某仍嫌来钱太慢。1984年银行鼓励私人贷款,徐某胆大包天一次就借贷100万元,期限两年。百万钞票到手,徐某红了眼,在一年时间内,他将贷款分批转移到广州等地银行。第二年初,他伪造车祸死亡证明寄回老家,银行追贷无门,只得诉诸到法院,仅收回他老家财产不足万元了结了此案。5年后,有人在深圳遇见徐某,此时已成大款人物,银行却是回天无力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