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移财产是现在逃债的一个引人关注的问题。在这样的纠纷介入法律程序的时候,转移财产更为普遍。①法官的判决需要执行付诸实现,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判决只能是一纸空文。②现在社会关系相对开放初期来讲要复杂得多,法院不可能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去为某一个案查寻隐匿的财产。因此,隐匿财产,转移财产越来越为逃债者使用,成为讨债者最为头痛的问题之一。
李某以开工艺店为主要经营,近几年来,生意难做,加之李某经营只凭运气,以至欠了一屁股的债。小的债权人他好对付,每次给一点就打发掉,可古进民不一样,他有近4万元的货款在李的手里,也许是钱多一时还不起的原因,每次催账均毫无结果,一气之下,古进民将李某告到法院,他想,如果法院判李某败诉,把李工艺品店的工艺品变卖足以偿还他的4万元债。然而,他把李某估计的太低了,古在法院确实胜诉了,可当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准备执行李某的工艺品时,工艺品店只剩下四五千元的小玩艺。据说,他把值钱的工艺品放在一个亲戚的工艺品店里,在买主要货时,再从那个亲戚那儿把货提出来。
法院的执行只能在法律赋予的权限内行使,对于像李某这样的人,在没有查到确实有转移、隐匿财产的证据前,只能不了了之。
对债权人来讲,打官司花了钱,又花去了好多精力,结果是胜诉而不胜”,而赖债者却成为“败诉而不败”。
有人曾对隐匿逃债的手段进行研究,归纳出6种:
1.就地隐匿。对不易搬迁、挪动的大宗物件,因执行在即债务人往往采取就地隐匿的方式。如将作为执行标的物的财产交本地“关系户”保存,或将财产分别“寄存”在邻近的亲朋挚友处等。
2.异地藏匿。债务人为“安全”起见,将作为执行标的物的财产转移至异地隐藏,如债务人将其财产运抵边远地区隐匿,使之远离执行法院的辖区。
3.随身隐藏。债务人将易于携带的财产贴身藏匿。如债务人将金银首饰、珍宝古玩、存折现金等贴身隐藏,以躲避搜寻和检查。
4.利用假合同转匿财产。债务人利用债权人申请执行与人民法院实际执行的“时间差”,与虚设的“需方”或“供方”订立“经济合同”,再以“履约”为由,转移财产。待人民法院查问时,债务人又以“上当”、“受骗”为由,请求法院协查该“无
5.利用假案,转移财产。债务人虚设财产遭受火灾、被人盗窃等案情,使人相信其财产已“灭失”或“失踪”,进而达到隐匿财产的目的。
6.利用暗库或暗户头隐匿财产。债务人以明设的仓库应付检查和讨债,以暗设的秘密仓库隐匿其有价值的财产,或以明开的账户对付讨债,以暗开的账户匿藏存款。
实际中还不只这6种。对于这种现象。债权人不可轻心,因为,这直接关系到讨债的结果。在实际中除债权人紧紧盯住债务人的财产外,还可申请法院采取一定的手段防止隐匿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