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贸易公司于2000年10月16日填写了一份单方盖章的合同书。合同书上写明供电解铅国标号200吨,单价5000元,总金额100万元,交货日期2000年12月5日,结算方法,需方须在2000年10月30日内将10%的货款汇至贸易公司账户内,余款在交货验收前一次付清,10%的货款未到,此合同无效。某蓄电池厂收到合同书后,在需方单位名称处填好,并在合同上盖上了本单位的合同专用章,并于2000年11月20日汇款7万元但某贸易公司未供货,也未退还货款,贸易公司的做法对吗?
贸易公司的行为不合法。本案中,由于蓄电池厂未按要约约定的期间支付预付款,合同并未成立。因合同并未成立,贸易公同拒绝供货的情况下,应退还蓄电池厂预付的货款,因此,贸易公司拒绝供货,又拒退货款的做法,是不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