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机械厂经过研究开发,发明出一种新型农机产品,预计两年以后将取代目前市场销售的同类产品,但生产该类新型农机,必须一种特殊型号的齿轮,而这种齿轮市场价格被严重低估,通过预算,两年后,机械厂将需要该型号齿轮200套,如果现在购买,将产生很大的保管费用,两年后购买,齿轮价格将可能是现在价格的3倍,机械厂想订立两年以后生效的合同,可以吗?
当然可以,这是一个附期成立的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确定的期限,把将来客观确定到来这一事实,作为决定合同力的所附条款,这样的合同称为附期限的合同。
附期限的合同与合同的履行期限不同。合同的履行期限是对娄画人履行生效合同义务所施加的时间限制,如买卖交付标的物的期限,支付价款的期限等。而附期限的合同则是指,经过一段的期间,能够产生特定的法律事实,即能够导致合同的生效和失效。
根据《合同法》第46条规定:“一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的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因此,机械厂可以签订一个附期限的合同,这样,就可以解决远期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