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和赵某是朋友,他们都爱集邮。一天,张某请求赵某帮其整理邮票,赵某经张某同事,将邮票带回自己家中整理,第二天,赵某母亲整理家务时,误将邮票烧毁,于是张某便向赵某索赔,赵某迟迟未予赔偿。2000年11月2日,张某纠集6个人,将赵某截住,强迫其写出书面字据,同意赔偿张某邮票损失8000元,此后,又经张某索要,赵某仍无线,于是,张某起诉至法院。但赵某主张,“字据”是在张某胁迫的情况下写的,要求律予以撤销。
《合同法》第52条、第54第2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本案张某纠集6人,其行为构成对赵某的胁迫,此情况下赵某的意思表示并不真实,应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