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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务人提存的程序有哪些?

    发布日期:2019-12-30 10:22  浏览次数:

    根据《提存公证规则》,债务人要求提存标的物,应向债务履行地的提存机关提出,并按下列程序办理
    (1)填写申请报告,提交有关材料。主要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法人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应提交与被代理人关系的证明,委托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合同、担保书、赠与书、司法文书、行政决定等据以履行义务的依据;存在提存原因的证明材料;提存受领人的姓名(名称)、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提存标的物种类、质量、数量、价值的明细表;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法律并未规定提存机关只是公证机关。
    (2)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公证处收到申请后,通过询问申请人和初审,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应决定受理:申请人对提存受领人负有清偿义务;存在提存的原因;申请事项属于该公证处管辖,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公证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应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决定,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3)审查。公证员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提存人的行为能力和清偿依据,提存之债的真实性、合法性,提存原因,提存的标的是否与债的标的相同,标的物是否需要特殊处理等问题进行审查。
    (4)提存或不提存。标的物符合提存条件,公证处应当予以提存。提存标的与债的标的不符或者在提存时难以判明两者是否相符的,公证处应告知提存人,提存人仍要求提存的,公证处可以办理提存公证,并记载上述条件。不符合提存条件的,公证处应当拒绝办理提存公证,并告知申请人对拒绝提存不服的复议程序。
    公证处应当验收提存标的物并登记存档。对不能提交公证处的提存物,公证处应当派公证员到现场实地验收。验收时,提存申请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在场,公证员应制作验收笔录。验收笔录应交提存人核对。公证员、提存人及其他参与人员应当在验收笔录上签名。对难以验收的标的物,公证处可予以保全证据,并在公证笔录和公证书中注明。经验收的提存标的物,公证处应当进行封存,不动产或者其他物品的价值难以确定的,公证处可以聘请专业机构或人员进行评估。
    (5)提存的公告及通知。以清偿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处有通知提存领受人的义务。除债权人下落不明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6)提存日期。提存货币的,以现金、支票交付公证处的日期或提存款划入公证处提存账户的日期为提存日期。提存物需要验收的,公证处验收合格的日期为提存日期。提存有价证券、提单、权利证书或者无需验收的物品,以实际交付公证处的日期为提存日期。确定提存日期意义重大,提存之日即是债务人履行债务之日,交付标的物之日即合同终止之日。这对于确定所有权归属、风险责任、违约责任均有重要意义。
    债务人将合同标的物提存之后,不论债权人受领与否,依法均产生债务消灭的效力。提存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转移给债权人。债务人支付利息的义务,也因提存而免除。附有担保的债务,其担保也因提存而消灭。合同标的物的保管及拍卖、出卖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债权人请求领取提存物时,应持提存通知书,并应提交债权存在的证明文件。债权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行使领取提存物的权利,其权利因除斥期间届满而归于消灭,提存物归国家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