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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过一年,还能请求撤销重大误解的合同吗?

    发布日期:2019-12-30 10:21  浏览次数:

    2000年1月,甲到小学同学乙负责经营的家电商场购买VCD机,由于疏忽,甲错把VCD机的价款938元看成是638元,遂决定购买,交款时,家电商场的收款员误以为甲是乙的朋友,是乙给甲的优惠。甲将VCD机提走后,当天下午,会计核账时发现甲买的VCD机少收300元,即向乙汇报,乙碍于同学脸面,没有向甲索要。一年后,乙因故调离家电商场,新任经理得知后,派人找到甲,要求支付少付的货款300元,由于VCD机价格大幅下降,甲认为,当时是因为VCD机便宜才决定购买的,不同意支付300元。超过一年,可以再要求撤销重大误解的合同吗?
    当事人对合同中客观存在的某种事实出现了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而订立的合同,被称为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根据《合同法》第54条第1款的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第5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甲购买VCD机当天,商场负责人乙已得知,但并没有行使撤销权,且已超过一年,甲可不再支付少收的货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