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是位退休工人,退休后闲着没事,便想和崔某、杜某合伙做买卖,3人经研究决定,每人出资3万元,开办食杂店,风险及收益均摊。由于缺乏经验,食杂店很快出现了亏损。合伙经营期间,欠王某酒款2万元,王某找到赵某,让赵某个人先把欠款还上。赵某认为,合伙是3个人的事儿,应当由3个人共同偿还,不应当由其个人偿还。王某无奈,便把赵某告上了法院,赵某的想法对吗?
赵某的想法当然是不对的。因为《民法通则》第35条规定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所以本案赵某有义务以个人财产偿还王某债务,然后再向其他合伙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