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合伙人之间没有书面协议的,应当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或其他证据证明的,也可以认定合伙关系存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间题的意见(试行)》第50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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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合伙人之间没有书面协议的,应当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或其他证据证明的,也可以认定合伙关系存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间题的意见(试行)》第50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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