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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退伙了,还应对合伙债务承担责任吗?

    发布日期:2019-12-30 10:23  浏览次数:

    陆某原来与赵某、周某、孙某、祝某合伙经营服装,3个月后,陆某发现经营有亏损,但具体多少不清楚,为了让大家能让其退伙,陆某没有把亏损的情况告知合伙其他人,于是,陆某就退出了合伙,又过了2个月赵某发现亏损较大,便提出散伙,散伙时,经核实账目,陆某退伙之前即存在亏损5万元,赵某便找到陆某,要求其分担合伙风险。陆某认为,自己早已退伙,合伙风险与其无关。那么,陆某已经退伙了,赵某仍找其分担合伙风险,对吗?
    陆某当然应对其退伙前的亏损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3条规定:“合伙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