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发电厂向海外银团贷款4000万美元,由B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提供贷款担保,B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在海外有较高的信誉,但B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要求A发电厂提供反担保,A发电自有的厂房、设备抵押给B公司,但仍不够反担保,于是,A发电厂想找第三人为其反担保作担保。A发电厂这样做合适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关于“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的规定,第三人当然可以作为反担保中的担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