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第60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该担保合同无效。这种担保合同无效的原因,是由于缔约过失责任造成的,缔约过失责任属于债的发生原因之一,保证合同本身属于债权合同,保证人因此承担保证债务,特别是给债权人造成了一定的损失的情况下,公司应当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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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第60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该担保合同无效。这种担保合同无效的原因,是由于缔约过失责任造成的,缔约过失责任属于债的发生原因之一,保证合同本身属于债权合同,保证人因此承担保证债务,特别是给债权人造成了一定的损失的情况下,公司应当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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