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经常出现这样的情况,即企业法定代表人出具了担保函给债权人后,到需要企业承担担保责任时,企业的其他主要负责人声称法定代表人无权对外提供担保,拒绝承担担保责任,这样的做法合适吗?
当然不可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订立的合同,由于签约人具有的特殊身份,一般不发生主体资格上的问题,合同效力也不受怀疑。由于经济生活的复杂性,不排除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有超越权限订立合同的情况出现,对此,法律确立了代表人责任的规定。代表人责任也可被称为表见代表,指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时,法人或者经济组织在一定条件下应承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行为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