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诉抗辩权,是指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而无效果之前,可以拒绝债权人要求其履行保证债务的权利。先诉抗辩权是保证人依其地位可以享有的特殊的权利。这种权利的行使可以达到延期履行保证债务的结果,因此,其性质为种延期履行的抗辩权。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其效力表现为,保证人可以拒绝债权人即时履行的要求,暂时不履行保证义务,但这不能免除保证人的所有保证责任,只有在债权人放弃或怠于行使权利时,才能免除相应保证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履行期间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了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的,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保证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