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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过最高保证额,还要承担保证责任吗?

    发布日期:2019-12-30 10:29  浏览次数:

    所谓最高额保证,是指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就债务人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若干笔债务,确定一个最高限额,由保证人在此限额内对债务人履行债务作保证的协议。最高额保证所保证的债务均为将来发生的债务,而且是在一定期间内所发生的债务也可能是连续发生的若干笔债务,一般在期限届满后,保证人在最高限额内承担保证责任。但在实践中,由于债权额的确定一般以最后决算为准,而在一定期间内发生的不特定的债权,有的可能是相当大的债权,在有些情况下,债权额可能会超过保证最高限额,这就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不特定债权确定后,保证人应当对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余额,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在债权余额超过保证人保证最高限额时,保证人仅在自己承诺的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