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是某纺织厂工人,一天上班刚走出家门不远,即被车撞倒,刘某当即被送至附近医院治疗,医院经检查,认为刘某应立即进行手术治疗,但刘某担心没有熟人,手术不放心,坚持要到亲属所在的大医院手术,但院方不同意。无奈,刘某偷偷跑出医院,到亲属所在的大医院进行手术。因路途较远,时间延误,致使刘某病情恶化,不得不进行截肢手术,出院后,刘某却得不到赔偿,为什么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中能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4条的规定:“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为凭。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批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刘某不遵医嘱,擅自另找医院,致使病情恶化,不得不进行截肢手术,是由于其自身原因造成的,当然得不到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