鲍某之妻下班路经本村王某家房后时,大风将王某家院内棵枯死的杨树刮倒了,当即将鲍某之妻砸死。鲍某安葬了妻子后,找到王某索赔。王某称,枯树是由于受到外力(即风力)作用下倒的,这种损害是人们无法预料的,属不可抗力因素,应予免责。王某的说法正确吗?
当然不正确。王某作为枯树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应当预见到枯树在受到外力作用下有可能折断倒地造成损害后果的危险性,但其没有预见或轻信不可能发生危害后果,主观上存在着过错,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的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王某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