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某与刘某系同村邻居,刘某经常到严某家玩狗,一天刘某又来到严某家,发现狗被绳拴着,便要解开绳子和狗玩。严某告诉刘某,不久前狗崽死了,母狗的情绪不稳定,最近一个阶段经常伤人,所以拴了起来,同时警告刘某,千万别和狗玩。刘某不听,偏要和狗玩,被严某阻拦。刘某一看当着严某的面无法玩狗,便趁严某不备,把绳索解开,把狗带到院外。刘某与狗玩闹中,不慎被狗抓伤右手。刘某认为,被严某的狗抓伤,理应由严某赔偿,可是法院却判决刘某败诉,同样被狗咬伤,为什么会有两种结果呢?
《民法通则》第127条虽然规定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同时还规定:“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刘某被狗抓伤,是其不听严某劝阻,由自身过错造成的,因此,严某对其损伤不负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