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某单位录像机被盗,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决定对管区内几家录像厅进行调查。当查到罗某经营的录像厅时,通知罗某停止营业,接受审查,并将录像机拉走,造成罗某停业一个半月,录放机在公安机关存放时也被损坏。后来被盗录像机被追回,并非罗某所为。为此,罗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安机关赔偿录像机及停业损失。公安机关应当赔偿吗?应当赔偿。根据《民法通则》第121条的规定:“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安机关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责令罗某停业,并将录像机损坏,确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