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小王和小张是朋友关系,两人都从事土方工程承包工作。2011年7月,小张因为工程款没有到位,无法给工人发工资,向小王提出借5万元周转一下,并向小王出具一张5万元借条,因为是好朋友关系,小王没有收下借条就借给小张5万元现金。两年后小张工程生意失败,无钱还款。小王起诉到法院要求小张还钱,小张在法庭上矢口否认小王给过钱。法庭经过审查,没有证据证明小王交付5万元现金给小张,遂判决借款事实不成立。请问,此案例中法院的判决合法吗?小王可以通过什么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专家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需符合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形式要件即达成合意的外在形式,如借条、借款合同、口头约定以及其他可以表明双方借款合意的形式;实质要件即款项的实际交付。
民间借贷案件具有实践性特征,借贷合同的成立,不仅要有当事人的合意,还要有交付钱款的事实。因此,小王与小张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产生,必须以小王履行提供借款义务、给付借款为前提。
民间借贷在安徽地区是非常普遍的,由此引发的司法纠纷也不在少数。2013年,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专门出台了《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合同自出借人将资金或支付凭证交付给借款人时生效。第十三条规定,出借人主张现金支付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借贷金额大小、款项交付、出借人的经济能力、交易细节、交易习惯、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关系亲疏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借贷事实是否发生。因此,法院在查明没有证据能证明小王交付5万元现金给小张的事实,判决借款不成立是正确的。
专家支招:
大额借款应尽量避免现金交付,如果通过银行转账,就有了相应的付款凭证,可作为日后的证据。如果用现金交付,那么在交付现金之后,要求借款人出具现金收条,注明现金交付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用途等,这样就可以证明借款事实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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