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合法收账 > 清债案例 > 正文

    欠条过了时效期间,法院就不支持了吗?

    发布日期:2020-04-07 14:00  浏览次数:

    案例:

    2010年9月1日,王先生借给朋友赵先生10000元钱,当时赵先生给王先生写了欠条。事后王先生多次催朋友赵先生还钱,都被赵先生以各种理由拒绝了。今年11月5日,王先生再次催赵先生还钱时,赵先生说欠条已经过期,他可以不还王先生钱了,王先生该怎么办?王先生到法院起诉要求赵先生还钱,法院受理吗?法院最终会支持王先生的诉讼请求吗?

    专家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所以王先生到法院起诉赵先生,法院会受理的,至于法院最终能否支持王先生的诉讼请求,那要看赵先生是否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依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特殊诉讼时效是指由民法典或单行民事法律、法规规定的,适用于某些特殊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另外除两种诉讼时效外,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还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子保护。本案中,由于当事人所掌握的欠条没有写明还款日期,诉讼时效保护期按照两年计算。不过这种情况下可以搜集证据恢复效力。比如让当事人重写一张欠条;或者打电话向欠款人催讨,通过录音等方式保留证据,只要对方承认欠款,而你又向他主张权利了,这个时候诉讼时效将重新计算,法院会支持王先生的诉请,赵先生就必须偿还借款。

    专家支招:

    从法律上讲,没有欠条过期的说法,只有过了诉讼时效的说法。本案中,王先生是直接借款给赵先生,是特定的借款事实,应该要求赵先生出具借条,而欠条形成的原因很多,可以基于多种事实而产生,如因买卖产生的欠款,因劳务产生的欠款,因企业承包产生的欠款,因损害赔偿产生的欠款,等等。没有写明还款日期的借条和欠条的时效问题是不一样的:欠条的时效是形成时间后二年,而借条则没有时效的问题。正常的债权债务关系有二年的诉讼时效,过了诉讼时效,法院将不支持。但在二年内,只要债权人主张过债权,诉讼时效就将重新计算。如果王先生能证明自己曾多次向朋友讨要欠款,那么他的诉讼时效应该还没过,他的诉讼请求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深圳收债,讨债公司,深圳收债公司,深圳清债公司,收债公司,讨账公司,收账公司,深圳讨债,债务追讨,收数公司,催债公司,催收,收债,讨债,追债,收账,要账,清债,讨债技巧,讨债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