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合法收账 > 清债案例 > 正文

    借条上有第三人签名,算是担保吗?

    发布日期:2020-04-07 13:59  浏览次数:

    案例:

    2013年2月20日,李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小王借款10万元,写下借条后,田某也在借条下空白处签了字。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李某未能偿还借款。多次索要无果后,小王将李某和田某告上法庭,请求判令李某归还借款,田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小王向法院提交借条一份,借条上除有李某签字外,“保证人”处有田某的签字。田某主张借条上的“保证人”三字为原告事后添加,当时其仅以见证人的名义签字,自己不应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专家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债的担保,是指法律为保证特定债权人利益的实现而特别规定的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以特定财产保障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实现权利的制度”。“保证,是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其信用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方式或法律制度”。民间借贷关系中,个人证明,见证其债权、债务发生的人是见证人。担保人、保证人、见证人因其性质、关系不同,而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有很大区别。因此,在借款合同、民间借贷关系中,以担保人、保证人、见证人的身份签名的,都必须在其姓名前注明身份或明确约定,否则将承担约定不明确或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田某为何在借条上签名的问题上与当事人的陈述相互矛盾,田某称自己与李某只是普通朋友,是李某叫其在借条上签个名字,证实一下有这件事情;而李某陈述田某事先已经知道借款之事,在借条上签名是因为王某要求提供保证人才同意借款。且田某虽然以自己是见证人提出抗辩,并提出“保证人”是王某事后添加上去的,但未向法庭提供其主张的任何证据。再者,田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知道也应当知道作为担保人、保证人、见证人签字与借款人签字在法律上应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和后果。而其在亲笔书写的借条上签名时,应看清或者注明自己为保证人或见证人,在保证人处签名,表明了其担保责任。据此,田某在李某借条上签字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专家支招:

    一般情况下,在借条上签字可能存在三种身份:借款人、保证人或见证人。而这几类人因其性质、关系等不同,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有着很大区别。但是无论是何种身份,签字时均应明示自己是何种身份,即应做出明确的意思表示,否则不能就此推定签字人的实际身份即签字人不应承担任何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田某提出抗辩,但没有提出任何证据,只能承担保证人的责任。

    深圳收债,讨债公司,深圳收债公司,深圳清债公司,收债公司,讨账公司,收账公司,深圳讨债,债务追讨,收数公司,催债公司,催收,收债,讨债,追债,收账,要账,清债,讨债技巧,讨债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