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03年至2009年8月间,刘某系某公司业务员,为某公司从事酒类推广、促销、送货、代收货款等活动。期间,某公司多次与文某有业务往来,其业务由刘某负责。
2009年6月16日,刘某给文某送货,因货不够,便以自己的名义向被告出具欠条一张,写明“欠某公司38°堆花陆拾件正(60件),50°堆花贰拾件正(25件)。”庭审中,被告认为原告欠的50°堆花实际是20件。
一审法院认为,2009年6月16日,刘某以自己的名义向文某出具欠条,是职务行为,该欠条效力应归属于某公司。欠条虽存在酒品数量上大、小写不一致的瑕疵,但原告提供的相反证据(刘某、周某的证人证言)并不足以推翻该欠条,法院予以确认该欠条的证明力。文某对欠条疏于审查,现自愿承受对其不利的解释,即认为某公司实欠50°堆花酒20件,而不是25件,因此,可以认定原告实欠被告38°堆花60件,50°堆花20件。结合出库单上同种类堆花酒的价格,核定货款为86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遂做出以上判决。
专家解析:
现行法律对借条或欠条上的大小写数额不一致时如何认定并无明文规定,但是按照惯例,对于具体金额的认定,通常是按大写数额来认定。这是因为,根据人们的通常习惯,在进行金钱交易时,一般均会书写大写金额,由于大写金额字形较复杂,书写时精力比较集中,不容易出错,写错的概率是很低的,而小写容易被篡改,比大写金额可靠性差很多,因此大写、小写不一致时,如果没有其他相反的证据,一般就以大写为准。
专家支招:
欠条是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由于其自身原因不能按时偿还而向债权人出具的债权凭证。欠条形成的原因很多,可以基于多种事实而产生,如因买卖产生的欠款,因劳务产生的欠款,因企业承包产生的欠款,因损害赔偿产生的欠款,等等。
借条是借、贷双方在设立权利义务关系时,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债权凭证,借条形成的原因是特定的借款事实。不管是借条还是欠条,如果出现大小写数额不一致时,这时首先要找形成这个债权债务的客观事实及产生债权债务过程中留下的相应证据,如借款有银行转账凭证,交付货物的数量及单价,这样结合借条等相互印证来确定准确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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