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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务人死亡后,其继承人有义务承担还债责任吗?

    发布日期:2020-04-07 14:01  浏览次数:

    案例:

    小王和小张是朋友关系,2011年7月,小张向小王提出借5万元周转一下,并向小王出具一张5万元借条,但借条没有写明还款期限,2012年年底,小张意外身亡,小张与妻子蒋某育有一子,小张父母张某与夏某都健在,请问:

    (1)小王现在向蒋某主张偿还债务可以吗?

    (2)小王向小张妻、子、父、母主张共同偿还债务合适吗?

    专家解析:

    (1)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根据反向解释规则,夫妻实行共同财产制或虽实行个人财产制但第三人不知道其约定的,均为夫妻共同债务。死亡债务人配偶承担连带责任,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如果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死亡债务人的继承人,理想状态下,当遗产含有外债时,应用遗产对全部债务清偿后再析产,从而确定遗产净值后继承。但实际情况较上述状态要复杂得多。夫妻一方仍生存的,子女不主张继承权,现实生活中这种情况也不少见。而是否析产、继承,又是纯粹意义上的私权行为,债权人不能提起继承之诉,法院也不能强制进行继承。对是否将继承人作为案件当事人、作为当事人后如何承担责任等问题,司法实践中做法比较混乱,请求权基础无非有二,一是法律规范基础,二是事实基础。继承人承担偿还责任的法律规范基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从该规定看,继承人是否承担偿还责任的事实基础是其是否继承了遗产。这里的“继承”,是指诉讼时已经发生并经证明存在的继承,而不是可能存在的继承或者将来可能、必然发生的继承。由于继承是家庭内部行为,外人很难知悉遗产范围以及是否继承,所以司法实践中常有这样的判决:“各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这样的判决是错误的,对其正确与否进行判断,不可避免地要涉及案件的审理范围这一问题。

    具体到此类案件中,继承人是否继承及其继承的份额,恰恰是“对事实的调查、确认与识别”,所以应在审理阶段完成。但遗产的范围、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因其是财产的一般担保即责任财产而不是确定责任的事实,所以不是审理阶段应进行调查的内容,这是执行阶段应解决的问题。如前所述,债权人对继承这一事实很难举证证明,但无论如何难,都不能因此否认它是诉讼阶段应予以解决的问题。究其实质,是证明责任的问题,能证明存在继承,则债权保障强,如不能证明,债权保障就弱一些。应不应进行调查,是过程;而能否查清,是结果。这一点与普通的债权、债务的确认并无本质上的区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七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理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从上述规定看,法院必须追加其他继承人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另外,作为遗产继承人有知情权,即知道遗产面临着怎样的债务;保留有纪念意义遗产的权利(其前提是不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从这个角度看,继承人也有权利知道诉讼情况。

    结合对继承人承担债务事实基础的分析,有些情况下追加进来的继承人可能根本不承担责任,例如放弃继承、继承没有发生,对此,可能债权人也不主张追加继承人为被告。所以,对该问题,法院对债权人行使阐明权,由其根据对继承证据的掌握情况决定是否追加,这样,也是对债权人处分权的尊重。同时对继承人告知诉讼情况,以保障其知情权,由其决定是否参加诉讼。

    专家支招:

    债务人死亡后,债权人起诉主张债权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少见,但对诉讼主体的确定、案件的审理范围及责任的确定,实践中的处理却不一而足。如有证据证明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小王直接向蒋某主张偿还债务最为简单可行。如不能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起诉继承人承担债务,牵涉到继承人受遗赠人、继承参与人和他们相互之间以及他们与原告(债权人)集体组织、其他公民之间所发生的析产、遗产管理、清偿债务继承、遗赠等权利义务关系。在本案中,具体诉讼中适格的被告是谁,四个继承人是否一起作为被告,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这一规定与我国民法的权利与义务一致原则相适应。同时,我国的财产继承制度在处理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债权和债务时,采取限定继承的原则,继承人对于被继承人所欠的债务和税款,限定在继承人所继承遗产的范围之内负责清偿,对于超过继承人所继承遗产价值总额的部分,继承人可以不负清偿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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