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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协议约定债务归一方,债权人能否起诉要求原夫妻二人共同偿还?

    发布日期:2020-04-07 14:12  浏览次数:

    案例:

    2012年的元月,李某、王某夫妇向张某借款5万元用于养猪。2013年12月12日李某、王某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李某夫妇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对张某的该笔欠款由丈夫李某负责偿还。后张某多次找李某索要该笔欠款,李某一直推托不还。张某将李某夫妇告上法庭,主张该笔债务为李某夫妻共同债务,要求李某夫妇二人共同偿还所欠的该笔债务。

    王某抗辩说,离婚协议已经明确约定该笔欠款由李某偿还,因此,张某无权要求自己偿还该笔债务。

    专家解析: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要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必须具备两个条件。(1)债务关系一般要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这一特征,夫妻一方婚前所负的个人债务或婚姻关系解除后所负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应以个人持有的财产偿还。

    (2)借债的目的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的需要。只有因共同生活需要而发生的债务才能认定为共同债务,具体包括:夫妻为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为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所负的债务,法律推定为共同债务等情形。李某夫妇对张某的这笔5万元的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借债的目的是用于家庭经营,满足夫妻共同生活的需要。因此,应当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做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由该条可以看出夫妻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共同债务不因双方的离婚而免除,也就是说,只要债权人的债权没有得到清偿,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任何一方要求全额清偿。因此,虽然离婚协议已经明确约定该笔欠款由李某偿还,张某仍然有权要求王某偿还该笔债务。

    专家支招:

    作为债权人,应当清楚夫妻共同债务不因离婚而转变成个人债务,可以追究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的连带责任。作为债务,夫妻应当明白,夫妻共同债务不因夫妻的离婚而得到免除,夫妻双方仍然要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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