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1年1月,某村民委员会向本村村民吴某借款20000元,12月份,吴某买车急需用钱,遂向该村委会催要借款。因村委会暂无现金,便让吴某先向镇信用社贷款20000元,承诺贷款由村委会负责偿还。吴某贷款后,村委会与吴某签订了偿还贷款协议,将出具给吴某的借条收回。然而,贷款到期后,村委会却一直未向信用社偿还。信用社多次向吴某催要,吴某以与村委会有协议,该款应由村委会负责偿还为由拒付。对于本案中未经债权人同意的债务转让是否为有效,存在两种不同的见解:第一种意见认为,该案中的债务人已经由吴某变成某村委会,且村委会与吴某签订了偿还贷款的协议,债务转让已成立,吴某已经不再承担偿还欠款的义务,信用社应以该村委会为被告,要求偿还欠款。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务的转让,必经债权人的同意,该案中吴某与村委会的协议,只是私下的协议,并未通过信用社的同意,为无效的转让行为。
专家解析:
所谓债务转移,指债权人或者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将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承担现象。按照债务转移以后原债务人是否免责为标准,可以分为免责的债务转移和并存的债务转移。免责的债务转移,是指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的地位而承担全部债务,是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的债务承担方式。并存的债务转移,是指第三人(债务承担人)加人债的关系之中,与原债务人一起向债权人承担债务的现象。本案中,村委会与吴某签订的偿还贷款协议即为免责的债务转移。免责的债务转移合同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承担人与债权人之间签订债务转移合同,这种债务转移合同一般不必经债务人同意即可成立。二是承担人与债务人之间签订的债务转移合同。第二种债务转移合同必须经过债权人的同意。债权人同意是债务转移合同对于债权人的生效要件。因为债的关系建立在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履行能力的了解和信任的基础之上,债务人的支付能力,对于债权人权利的实现至关重要。如果债务人未经债权人同意而将债务转移给承担人,该人无足够的资力和信用履行债务时,债权人的利益将毫无保障。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不受债务人与承担人之间的债务承担合同的影响,应以债权人同意为债务转移合同对于债权人的生效要件。本案中信用社对吴某具有合法有效的债权,吴某应当履行债务。吴某未经信用社同意,私自将债务转移给村委会,该债务转移行为对债权人信用社不产生拘束力。
专家支招:
对于并存的债务转移,不需要债权人同意。免责的债务转移,一定需要债权人的同意,否则,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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