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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捡到丢失的羊喂养后,原主人能要回吗?

    发布日期:2020-04-07 15:01  浏览次数:

    案例:
    有一天晚上,养羊专业户刘某在路边发现一只羊无人看管,他叫了几声没人答应,左右寻找也没发现主人,就把羊带回家。刘某捡到羊后四处打听没发现有人丢羊,就将这只羊和自己的羊放在一起饲养。后来捡到的羊配了种生下小羊。过了一阵,邻村何某找到他说羊是自己的,要求把羊领回去,但刘某认为母羊可以领走,小羊应当归自己,因为正是自己精心照料才使母羊怀上小羊,但是何某认为自己的母羊生下小羊应当归自己所有。
    问题:
    (1)刘某照料羊的行为在法律上属于什么行为?
    (2)刘某要求小羊归自己所有的主张是否成立?
    (3)在照料羊的过程中,羊突然狂性大发踢伤了刘某。刘某因此支付了200元医药费,医药费由谁承担?
    专家解析:
    《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1)刘某照料羊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根据法律规定,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构成无因管理。因此,刘某为他人照料丢失的羊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作为无因管理人,其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因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2)刘某要求日后产下的羊羔归自己所有的主张不能成立,因为羊羔在性质上属于天然孳息,天然孳息在与原物分离之前是原物的一部分,与原物分离之后它的所有权也应当随原物的所有权归属。所以刘某的主张不能成立,但何某必须向刘某支付照料羊所花费的饲料费或其他管理费用。
    (3)刘某有权要求何某支付其为此支付的200元医疗费。因为在无因管理之债中,本人应当偿付管理者在管理事务中所受的损失。
    专家支招:
    无因管理的成立是需要符合其成立要件的,如果不符合这些成立的要件,那么就不是无因管理,该行为构成侵权的话,是要负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其特点是:(1)无因管理发生的前提条件是本人对自己的事务或财务一时失去控制、不能进行管理,只是存在这种状态继续下去就可能出现利益丧失的危险。(2)无因管理法律关系中,只有管理人和受益人两种主体,没有侵害人。(3)在无因管理中,受益人必须承担管理人为管理而支出的必要费用。(4)无因管理中的管理人的损失只是付出管理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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