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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一方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害,形成侵权之债,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发布日期:2020-04-07 15:00  浏览次数:

    案例:

    李某(男),搭乘王某(男)的货车(王某是车主,且该车是用来营运的),行驶途中因王某操作不慎,致使货车发生侧翻,将李某甩出车外,并被该车碾压致死,司机王某也当场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司机王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李某的配偶作为赔偿权利人以原告身份起诉司机、车主王某的配偶夏某,要求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请问车主王某的配偶应该承担责任吗?

    专家解析:

    本案涉及三个法律关系。第一,侵权损害赔偿是否属于债的范畴。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债具有其自身的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侵权损害赔偿有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也就是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具有根据法律规定应该为的行为,即支付金钱。在赔偿权利人义务人之间还有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受害人的损害赔偿权利和侵害人的损害赔偿义务。因此从概念和内涵上侵权损害与债的概念和内涵相符。从债的发生原因来看,传统的债包括:一是合同(法律行为),称之为意定之债,二是法律规定,称之为法定之债。主要包括:合同、单方允诺、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其他(比如缔约过失等)。侵权行为之债,由非法行为引起,依法律规定产生,以损害赔偿为主要内容。所以侵权损害赔偿属于债的范畴。

    第二,侵权之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扩大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明确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包括:(1)抚养子女、赡养老人所负的债务;(2)购置日常生活用品所负的债务;(3)夫妻一方或双方或子女或老人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4)夫妻双方共同从事个体经营,对他人所负的债务;(5)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的债务;(6)夫妻双方或一方因继承取得的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同时因继承所分得债务也属共同债务。可见,该司法解释虽然扩大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但仍不包括侵权行为所引起的债。《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仍将夫妻共同债务限制在“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的范围。侵权之债是夫妻一方侵权行为引起的,显然不属于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第三,本案列王某的配偶夏某为被告是否适格。既然侵权之债不属于原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受害人以《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为依据,要求侵权行为人的配偶承担替代责任,就失去了得到支持的基础和前提。

    专家支招:

    被告,若其父母、子女均表示放弃继承,本案便以王某的配偶为共同被告。按照生活经验,作为已经成年的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侵权行本案原告应将王某的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即父母、子女列为共同为人,生前一般会有一些属于其个人的财产,同时也会有与配偶共同生活期间所形成的夫妻共同财产,其所遗留的这些财产,一般是在配偶掌管之下。基于这一事实,受诉法院可以认为王某配偶夏某对侵权行为人王某遗留财产的掌管是一种权利,依据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判令由被告夏某承担替代责任,确定其用掌管的侵权行为人的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其本人的那一部分财产来清偿侵权行为人所遗留的侵权之债。这样做,既给予了受害人以司法救济,又没有损害侵权行为人遗属的利益,体现了公平和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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