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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内夫妻之间的借款需要偿还吗?

    发布日期:2020-04-07 15:03  浏览次数:

    案例:

    2008年上半年,陈先生与谭女士登记结婚。次年初,陈先生欲买车,但资金不够,便向谭女士借款。谭女士从其娘家借款5万元再借给陈先生,陈先生出具一份借款凭据,双方未对借款约定利息。借款后,陈先生一直未还款。2010年6月,陈先生起诉离婚未获准许。2011年6月,陈先生再次起诉离婚,因被告未到庭,法院缺席判决准许双方离婚,未处理该借贷问题。2013年6月,谭女士起诉要求陈先生返还借款5万元。陈先生认为借款是实,但全部用于家庭共同支出,故不应返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各方是身份特殊而又独立平等的民事权利主体,夫妻间发生的合法民事法律关系依法应予保护。谭女士从他人处借款5万元后再借给陈先生,陈先生又出具了借款凭据,该民事法律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是谭女士、陈先生之间的合法借贷关系,依法应受法律保护。陈先生辩称5万元借款用于家庭共同支出,因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法院不予采信。法院遂依法判决陈先生返还借款5万元给谭女士。

    专家解析:

    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将一定种类和数额的货币所有权移转给他方,他方于一定期限内返还同种类同数额货币的合同。在本案中,贷款方为妻子,借款方为丈夫,且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法律并没有规定夫妻之间不允许借贷,在民事领域,法无禁止即允许,因此夫妻之间是可以借贷的。

    夫妻之间的借贷协议是否有效,关键看两点,一是看所借的钱款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一是看所借的钱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果所借的钱款属于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而且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夫妻之间的借款也是需要偿还的。

    要了解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首先要了解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依照《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个人财产,又称夫妻特有财产,是相对于共同财产而言的,指夫妻婚后在实行共同财产制时,依法律规定或依夫妻约定,夫妻各自保留的一定范围的个人所有财产。包括夫妻依法律的规定各自保留的个人财产和夫妻依约定各自保留的个人财产。关于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归一方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不分份额平等地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不能根据夫妻双方收入的有无高低,来确定其享有共有财产所有权的有无或多少。夫妻双方对于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夫妻对其个人的财产可依自己的意愿独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需征得对方同意;同时,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负的个人债务及其个人特有财产所生债务等,均应由夫妻个人财产清偿。

    专家支招:

    所借欠款是否用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目的是看该债务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就要由夫妻共同偿还。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要构成夫妻共同债务,首先该债务关系一般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这一特征明确了债务发生的时间界限,即从婚姻关系正式确立之时起至婚姻关系终止时止。《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权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其次,借债的目的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的需要。只有因共同生活需要而发生的债务才能认定为共同债务,具体包括:夫妻为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为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所负的债务、法律推定为共同债务的等情形。最后,夫妻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债务不因双方离婚而免除,只要债权人的债权没有得到清偿,任何时候他都有权向夫妻任何一方请求全额清偿。《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做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第二十六条又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结合本案看,如果陈先生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即使所借的是谭女士的个人财产,陈先生的诉请也不会得到完全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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