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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款让未成年人提供担保,担保有效吗?

    发布日期:2020-04-07 15:03  浏览次数:

    案例:

    1986年5月出生的李洪系某县某玉村村民。2012年11月23日,村民古彪向李洪短期借款25800元,央求时年17周岁的好友小伟为其担保,小伟碍于情面勉强答应,借款后,古彪为李洪出具格式借据一份,载明:“借款金额为25800元、当月27日前一次性付清,如借款人逾期还款,则借款人除清偿借款本金外并应自借款之日起按月息贰分的利率付息;保证人小伟自愿以连带责任保证的方式为上述借款及逾期还款的约定利息提供担保,保证期间为本借据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目起贰年。”古彪、小伟分别在借据的借款人处、保证人处签字按手印。该借款到期后经原告李洪催要未果,后于2013年底委托律师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偿还借款25800元及利息。

    被告古彪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在法定期间内亦未提供书面答辩。

    庭审中,原告主张被告小伟提供担保时虽未满18周岁,但其经营店铺,能够以自己的劳动收入维持正常的生活水平,故有担保资格和能力,被告小伟对此不予认可,小伟之父对该担保事项拒绝追认,原告对其主张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被告小伟辩解其提供担保的借款当时并未见实际交付,认为李、古之间并不存在真实的借款关系,原告对此不予认可,被告小伟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古彪向原告借款25800元、被告小伟提供担保,由二被告签字按手印的格式借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古彪对该借款应予偿还。被告小伟提供担保时未满18周岁,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被告小伟以自己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故被告小伟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告小伟的法定代理人对其担保行为不予追认,故其担保无效,原告要求被告小伟承担担保责任,法院不予支持。

    专家解析: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它包括意思能力和责任能力。意思能力是指自然人可以判断自己的行为的法律后果的能力,即能通过意思表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包括设定、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或者民事义务的能力。责任能力,又称不法行为能力,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对民事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民事责任能力包括侵权责任能力和债务不履行责任能力。《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依《民法通则》的规定,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这样划分的基础是智力状态,即意思能力,划分的基本标准是年龄。这样划分的意义在于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通则》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然人年满18周岁,一般来说身体和智力发育已经成熟,世界各国民事立法多以18周岁为成年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我国确定自然人年满18周岁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主要考虑是自然人的智力状况,而不是自然人的经济状况。年满18周岁的自然人没有经济收人的,例如在校学习的大学生,仍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民通意见》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年满18周岁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经济收入的,由抚养人垫付,垫付有困难的,也可以判决或者调解延期给付。这一做法的实质意义在于,一方面要求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另一方面使受害人或者相对人的损失及时得到救济。

    《民法通则》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这是关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特别规定。根据《民通意见》第二条,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是指能够以自己的劳动收人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将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靠自己的劳动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利于他们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是对他们意思能力的尊重及合法利益的保护。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对事物有一定的识别能力和判断能力,可以实施日常生活必需的民事行为,进行某些获取法律上利益而不负义务的民事行为。但是,这些未成年人,毕竟处于发育阶段,一些重要的或复杂的民事行为应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虽然有精神障碍,但并未完全丧失意思能力,能够进行适合其智力状况的民事行为,但对于比较复杂的或者重大的民事行为缺乏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

    关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能力所受限制的范围,《民法通则》对此只做了原则性规定,即他们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其他比较复杂或者重大的民事行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求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后进行。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获得法律上利益的行为有效,这些行为主要有单纯遗赠的承诺、接受单纯赠予,以及不承担责任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代理行为。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本案中被告小伟在提供担保材料时尚未满18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像担保这种重大复杂对其不利的民事行为应当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虽然《民法通则》规定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原告不能对此进行很好的举证,因此应当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

    专家支招:

    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特别是合同行为,一定要充分考虑行为主体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如果主体不适格,就会导致合同无效,导致当事人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因此,和自然人签订合同,一定要查阅其身份证明,和法人签订合同,要查阅其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防止因主体不适格而导致的合同无效。本案中,正是因为小伟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他不能订立担保协议,要使担保协议有效,必须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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