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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时,一方虚构债务怎么办?

    发布日期:2020-04-07 15:05  浏览次数:

    案例:
    何某的丈夫郭某多次起诉离婚,2013年10月一审离婚判决上诉期间,女子何某的姐姐何某华向法院起诉何某和郭某借款3万元。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何某华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何某华与被告何某系同胞姐妹关系。被告何某与被告郭某是夫妻关系。郭某于2009年6月至2011年12月在江西某监狱服刑。2008年以来,何某与郭某夫妻感情不和开始分居,郭某多次诉请离婚均未果。
    何某华诉称:何某自2009年至2011年间因看病先后6次向原告借款3万元,并立下借据6张,由于是亲戚同意何某夫妇暂缓还款,直到2013年10月才得知两被告闹离婚,两被告是合法夫妻,何某借钱治病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且夫妻间有相互扶养帮助的义务。为此,诉请法院判令两被告归还借款3万元,并承担诉讼费。
    何某辩称:向原告借款属实,借款金额也属实。
    郭某辩称:原告与何某是亲姐妹,借钱不属实。2008年开始夫妻俩闹离婚,原告曾为夫妻俩进行调和,原告不可能短时间多次借钱给何某治病,何某也没有提供治病的依据,原告与何某是合伙欺诈要钱,庭审质证时原告没有提交借条原件,郭某否认借款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法律后果。原告何某华诉请被告何某、郭某归还借款3万元,仅向法院提交了借条复印件,负有提供证据证明借款事实的举证责任,虽然被告何某对借款事实予以承认,但何某与何某华系同胞姐妹有利害关系,且亦未向法院提交其他证据对此予以证明,被告郭某对何某与何某华之间的借款予以否认。经法院释明后,原告何某华明确拒绝提交证据原件。综上,原告何某华诉请被告何某、郭某归还借款3万元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专家支招: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由双方共同清偿。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确定。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存续期间为家庭共同生活包括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及家庭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因而夫妻双方应对共同债务负连带责任。共同债务具体包括:为夫妻、家庭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为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共同义务所负的债务;为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家庭在生产经营中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共同清偿。由于夫妻对共同债务负有连带清偿的责任,因而双方对债务都有偿还的义务。二是协议清偿。如果共同债务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夫妻各自所有的,则由双方协议清偿。但双方对债务所达成的协议,只是夫妻内部的约定,并不足以对抗债权人,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对外仍负有连带清偿的责任。三是判决清偿。如果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欠债务,或者财产归夫妻各自所有,而双方对债务的偿还又达不成协议的,按照《婚姻法》的规定,此时就需要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经济状况和所欠债务的性质等进行判决。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对外仍负有连带清偿的责任。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附体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因此,对于一方虚构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如果在离婚时知道,可以通过少分或不分共同财产加以处罚;如果事后知道,则可以请求法院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按照《婚姻法解释(一)》第三十一条规定,这一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从另一方发现对方有擅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之次日起计算。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如构成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专家支招:
    夫妻离婚时,一方为了达到多占财产的目的而虚构债务的行为,是严重的侵权行为。对这种行为,有以下两种处理方法:一是通过少分或者不分共同财产加以处罚,一是赋予利益受损的一方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权。如果构成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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