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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偿债前赠财产 赠与合同被撤销

    发布日期:2019-11-20 18:06  浏览次数:

    1997年11月13日,被告李某向原告杨某借款50万元,被告迟迟不还借款,并于2002年3月12日将其两幢住房无偿赠予了其姐姐李某某。2005年7月,原告以被告李某未清偿债务前赠予他人房屋有损原告债权实现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撤销该赠与合同。
    法槌定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未清偿债务前不得转移自己的财产。2005年8月30日,法院判决撤销被告李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02年3月12日签订的赠与合同。
    法律解析
    本案中,被告李某向原告杨某借款50万元,在没有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将自己的房产赠予他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0条的规定,赠与人为了逃避应履行的法定义务,将自己的财产赠与他人,如果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当认定赠与无效。故法院依法撤销了被告李某与被告李某某签订的赠与合同。
    法文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