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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合同中约定送达的方式、地点及效力

    发布日期:2019-11-26 14:55  浏览次数:

    如上所述,送达是追讨涉外债务过程中经常遇到的一个难题,为了提高解决纠纷的效率,在订立合同时应做到以下几点:

    1.明确业务代办人的身份和义务事项。如航运实践中,不少境外船运公司为开拓中国海运市场,依照我国交通部等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国内有业务代办人,代为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联合检验等业务。双方具有长期的固定的业务合作关系,业务代办人知道受送达人的地址及联系方法,可以快速送达有关文书。司法送达时如果有约定的送达业务代办人也使受送达人能及时知晓自己在中国涉讼的情况,做好诉讼准备,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客户可以约定采用邮寄送达方式,以合同中写明的地址、收件人为邮寄对象。如果有变更,双方当事人中的任何方都应事先声明。

    3.如果双方同意可以采用电子数据送达的方法。电子数据如电子邮件、传真、数据库交换等电子通讯方式在当今的商事活动中,已经被广泛地采用,这种方式可以打破地域上的局限,在瞬间完成信息的传送。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写明自己用于接收诉讼文书送达的网站地址、电子邮箱或传真号码,并明确提供虚假信息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