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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收债】职工在生产工作中因操作不当负伤应认定为工伤

    发布日期:2020-09-30 16:44  浏览次数:

    申诉人:郑某某机修厂职工
    被诉人:某机修厂
    【案情】:某机修厂车工郑某,因赶生产任务,于1996年11月7日9时在操作普通车床时,在未关电源,机器仍处旋转工作的情况下,急于测量工件尺寸,左手被工件卷入,造成左手骨裂,郑某向单位提出工伤申请,单位认为此事是因郑某违反操作规程,负事故主要责任,属蓄意违章,不予认定工伤。郑某对单位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不服,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确认自己为工伤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分析】:郑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从事本职工作意外负伤,这是工伤最常见的情形,尽管他有违章操作责任,但没有蓄意违章的证据,应按政策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实行无过失补偿原则,是国际惯例。我国建立的工伤保险制度,是为了保障职工在生产工作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时得到救治和经济补偿等。据有关专家统计,有80%的工伤与个人违章操作有关。为了保障职工的权益,我们应区别意外疏忽和蓄意违章两种情况,凡属意外疏忽,即使职工在劳动过程中负伤、致残、死亡有某些责任或过错,一般都应认定为工伤,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果属于违法犯罪行为、自杀自残行为、斗殴、酗酒、蓄意违章造成伤残或死亡,不应认定为工伤。而蓄意违章一般是指恶劣的故意行为,包括凭主观臆断,以制造事故达到个人目的的违章行为;经常违章作业,屡教不改,有批评教育文字记录,并有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司法部门的认定;或不采取任何措施遏制事故,任其扩大等。本案中,郑某违反操作规程,没有上述的事实认定其属于蓄意违章,故此,应接照一般违章对待,当然企业是有权对他进行批评教育甚至处分的,但应认定为工伤。
    【仲裁结果】:被诉人某机修厂为申诉人郑某申报工伤认定并按认定结果享受有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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