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人:李某东莞某制衣厂职工
被诉人:东莞某制衣厂
【案情】:被诉人系香港独资企业。申诉人于1996年4月被被诉人聘用,公司收取保证金2000元,7月1日与被诉人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将保证金改为股金,任后勤经理,月工资800元。被诉人从1996年9月21日开始拖欠工资,至11月4日,被诉人以优化组合为名解除了与申诉人的劳动关系。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申诉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补发工资、退还股金、支付赔偿金及经济补偿金。
【分析】:被诉人属香港独资企业,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但也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被诉人强制性要求职工交纳保证金及吸收职工人股的做法违反了国家法律的规定,其收取的股金应当全部退还申诉人。劳动者依法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被诉人无故拖欠工资违反了国家有关工资支付的规定。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政策性问题的复函》及《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被诉人拖欠申诉人的工资应予补发并支付相当于拖欠工资总额的25%的经济补偿金。被诉人以优化组合为名解除了与申诉人的劳动关系,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和额外经济补偿金。
【仲裁结果】:被诉人退还申诉人的股金2000元并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被诉人补发申诉人工资1153.2元及赔偿金288.3元;被诉人支付申诉人经济补偿金800元及额外经济补偿金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