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原告是从事文体用品的个体工商户,被告系经营办公文件柜厂的个体工商户。2009年双方经人介绍发生业务往来,2010年3月28日原告将最后笔货款转给被告。随后原告与别的客户开始办公文件柜的业务往来。2010年8月28日,原告在自家的电话机上刷卡转账付款给别的客户,因一时疏忽错将4060元汇入被告李某的银行卡上,原告发现汇错后向被告索要无果而起诉。
法槌定音
法院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原告误将应支付他人的货款转入被告账户,被告应予返还。2011年12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人民
币4060元。
法律解析
不当得利,是指法律上的原因而受利益,致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的原告尽管打赢了官司,但汇款时还是要更加注意,以免带来不必要的烦恼。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9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