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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应准备的哪些证据材料?

    发布日期:2019-11-25 14:03  浏览次数: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户口簿、暂住证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注册资料、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在讼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名称变更或分立、合并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4.买卖合同;

    5.订(定)货单;

    6.证明邀约、承诺生效的信函、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7.证明口头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证据,如证人证言、实际履行凭证等;

    8.证明担保合同关系的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或交付定金的凭证、保函等。

    9.交、收货凭证:交货单、送货单、提货单、收货单、入库单、仓单、运单等;

    10.货款收支凭证:收据、银行付款凭证、发票等;

    11.证明拖欠货款的证据:结算清单、欠条、还款计划、还款承诺书、能证明欠货款事实的信函等。

    12.收货方提出质量异议的信函、证人证言、有关单位的证明、检验报告、客户投诉、退货和索偿的证据;

    13.合同约定向第三人履行或第三人履行的,则提交第三人关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明及相应凭证;

    14.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计算清单,并注明计算方法、公式、依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