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人:李某 广州市某商场职工
被诉人:广州市某商场
【案情】:申诉人为被诉人的合同制职工,合同期至1999年。1996年12月24日,申诉人委托同事向经理请假两周,但未获批准,被委托人将申诉人请假没有被批准的事及时告诉了申诉人,但申诉人还是从12月25日起不再上班。1997年1月25日申诉人上班时被告知到经理处报到,但申诉人仍然置若罔闻,没有找经理反映情况。商场考虑到1996年的6月申诉人曾谎称其妻生病需到外地治疗为由请假一个月,但后来查明是到外地做生意去了,为此申诉人受到行政处分的事实,再加上这次旷工,决定由职代会通过后给其除名的处分。申诉人不服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撤销被诉人的除名决定,恢复其工作。
【分析】:申诉人和被诉人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双方都应当遵守劳动合同的约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作为劳动者,申诉人还应当遵守单位依法制定的劳动纪律。申诉人作为被诉人的职工,弄虚作假,骗取假期到外地做生意,且屡教不改,在这次请假未获批准的情况下,旷工达20多天,事后没有提出任何正当的理由,因此被诉人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将其除名是合法的,应当依法予以维护。
【仲裁结果】:维持被诉人广州市某商场对申诉人李某的除名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