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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收债】职工监守自盗屡教不改被开除

    发布日期:2020-09-30 16:40  浏览次数:

    申诉人:刘某某印染厂职工
    被诉人:某印染厂
    【案情】:申诉人系被诉人配件中心废旧物品回收员,负责回收厂内各部门废旧物品。按照规定,回收废旧物品须经各部门主管人员同意,回收后由申诉人开具出门证拉出厂外交配件中心。1996年9月20日中午,申诉人伙同网印分公司的李某到机印分厂拉了一包废铜屑存放在网印分厂的仓库。上班后,申诉人给配件中心打电话,要将机印分厂的铜屑交到中心,要求每公斤提成10元,遭到拒绝。机印分厂发现失窃后向厂保卫处报案,后查明是申诉人所为。被诉人认为申诉人以前多次犯过同类错误并多次受到行政处分而不知悔改,因此经过职代会讨论通过后,决定给申诉人以开除处分。申诉人不服,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被诉人撤销处分,恢复其工作。
    【分析】: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1条之五、六项规定,职工损公肥私、贪污盗窃,使国家和企业在经济上遭受损失的,经批评教育不改,应当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给予职工开除处分,是一种最严厉的行政处分,不仅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而且还要履行法定的程序,即须经厂长(经理)提出,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决定。在本案中,申诉人监守自盗,损公肥私,事实清楚,而且他曾犯过同样错误受到处分仍不思悔改,应属于批评教育无效。被诉人根据国家法规及厂规厂纪的规定给以开除处分是正确的。开除处分的决定。
    【仲裁结果】:维持被诉人某印染厂对申诉人刘某作出的开除处分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