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结婚证、户口本、身份证或公安机关、村委会、居委会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2.证明法定继承关系成立的证据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书;
(2)证明是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的,或证明是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的,应提交居委会、村委会或被继承人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
(3)证明是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应提交收养关系证明书。
3.遗嘱继承的,除应提交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书外,还应提出如下证据
(1)公证遗嘱的,应提交公证机关的公证书;
(2)自书遗嘱的,应提交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的自书遗书;
(3)代书遗嘱的,应提交代书遗嘱书并提供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在场见证人
(4)口头遗嘱的,应提供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在场见证人;
(5)以录音形式立遗嘱的,除提供有关录音带外,还应提供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在场见证人。
4.被继承人财产证明:房产产权证或购房合同、交款发票或出资证明、借据、银行账号、股东代码、资金账号、行驶证、车牌号等以上证据材料只是各种案件中证据材料的一部分,本文无法一一列举,因为案件中的情形千变万化。所以本文所说列举的证据材料,只能起到种解释阐明的作用,实践中还需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应提供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