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采取证据保全措施时,应当根据不同证据的特点,采取不同的方法。对证人证言,应当采取做笔录或录音的方法;对书证的保全,应当采取拍照、复制的方法;对物证的保全,可以采取通过现场勘验,制作笔录、绘图、拍照、录像、保存原物的方法等,客观真实地反映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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