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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时效分类

    发布日期:2019-11-25 14:22  浏览次数:

    诉讼时效依据时间的长短和适用范围分为一般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

    (一)一般诉讼时效

    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时效,这类时效不是针对某一特殊情况规定的,而是普遍适用的,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表明,我国一般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两年。

    (二)特殊诉讼时效

    指针对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而制定的诉讼时效。特殊时效优于普通时效,也就是说,凡有特殊时效规定的,适用特殊时效,我国《民法通则》14条规定:“法律对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特殊时效可分为以下三种:

    1.短期时效

    短期时效指诉讼时效不满两年的时效。以下属短期诉讼时效:

    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时效为一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规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丢失或被损坏的。”

    但是第2项因特殊法产品质量法已经变更,《产品质量法》第45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海商法》第257条第1款: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在时效期间内或者时效期间届满后,被认定为负有责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偿请求的,时效期间为九十日,自追偿请求人解决原赔偿请求之日起或者收到受理对其本人提起诉讼的法院的起诉状副本之日起计算。

    《海商法》第260条:有关海上拖航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海商法》第263条:有关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理算结束之日起计算

    《拍卖法》第61条第3款:因拍卖标的存在瑕疵未声明的,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合同法解(一)》第6条:技术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实施之日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一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二年。

    《民通意见》73条: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合同法》5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继承法》25条: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婚姻法》的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婚姻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第15条规定:对承运中的货物、包裹、行李发生损失或逾期,向铁路运输企业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适用铁路运输规章180日的规定。自铁路运输企业交付的次日起算;货物、包裹、行李全部灭失的,自运到期限届满后第30日的次日起计算。但对在此期间内或运到期间内已经确认灭失的,自铁路运输企业交给货运记录的次日起计算。

    2.长期诉讼时效

    长期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时效在两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诉讼时效。以下为长期诉讼时效

    《环境保护法》第42条: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起时计算。

    《海商法》第265条: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规定诉讼时效为3年。

    《合同法》第129条:第一百二十九条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诉讼时效为4年。

    《合同法解释(一)》第7条: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施行之日超过二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两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行政诉讼法解释》第42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最长诉讼时效

    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

    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根据这一规定,最长的诉讼时效的期间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权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效最长也是二十年,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