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中国法院分四个级别: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导级别管辖的原则是案件的影响越大,其管辖的法院的级别就越高。案件的影响程度一般根据其涉及的标的额、部门、人员等来确定。(二)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不同地区的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
1.指导地域管辖的原则一般是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也有例外,如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2.对于地域管辖还有一些特殊规定: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公;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杈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下列案件,由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囗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当事人管辖争议解决的原则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移送管辖指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指定管辖指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 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三、管辖权异议
管辖异议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不同意见,认为该案不应由受案法院管辖。
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对法院作出的管辖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后10天以内上诉到上一级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