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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方向乙方提供贷款,丙提供一般保证担保。后乙方无还款能力,甲方向丙要求还款

    发布日期:2019-11-25 17:22  浏览次数:

    1.背景知识

    保证有一般保证和负连带责任的保证两种:

    a.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b.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2.对策

    本案中如果丙提供的只是一般保证,则只有等甲在约定或法定的保证期间起诉乙并申请执行后仍不能获得清偿时才可以行使担保权,除非出现了保证人丧失此权利的上述三种情形;如果丙提供的是连带责任担保,则只要乙到期不清偿,甲就可以要求丙代为还债,当然也要在约定或法定的期间内提出。

    3.防范

    签订合同时如果牵涉到提供保证的,一定要明确是提供一般保证还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否则容易产生争议,对保证人本身或被保证人都不利。

    另外,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还有,合同一定要约定清楚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期间,因为保证人不可能提供一辈子的保证。如果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即自债权人提起诉讼或仲裁之日起,六个月的保证期间重新起算。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