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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初甲夫妇无子,认领其侄子乙做继子。后甲夫妇又自生一子。甲夫妇死后,乙要求继承遗产

    发布日期:2019-11-26 14:47  浏览次数:

    1.背景知识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生活困难、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年龄相差四十岁以上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收养关系。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2.对策

    本案存在两种法律关系:收养法律关系和继承法律关系。首先要解决收养的法律问题,因为只有存在收养关系这个前提才可能发生继承关系而是否存在收养关系的关键是甲夫妇有没有给乙办理收养登记,如果办理了登记则可以推定甲夫妇在当时符合收养人的条件,则乙为甲夫妇的养子,享有和其亲生子一样的继承权。如果没有办理登记,则只能算作一种扶养关系,不能作为继承人继承遗产。

    3.防范

    为了防止出现为争夺遗产而出现的伤害被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的情形,法律还规定了丧失继承权的四种情形。

    另外收养子女不能违反计划生育的国家政策。

    案例:

    “包二奶”离婚案

    1982年12月,28岁的冼志英不顾家人的强烈反对,与农民身份的四会县政府临时工许伙桂结婚。此时的冼志英是该县某镇镇长的女儿、担任该县二轻局的妇女主任。许伙桂则是一个4个孩子的父亲,不久前才办完与前妻的离婚手续。他们的结合在四会轰动一时,然而,让洗志英始料不及的是,17年后,她和许伙桂的离婚案会在四会甚至广东省内引起轩然大波。

    由于结婚遭到家人的反对,新婚后的冼志英与许伙桂在县城租房生活,日子过得十分艰难。不久冼志英怀孕了,但根据当时的计生政策,只得放弃了生育机会。冼志英一心想做个好妻子,从1983年起,通过各种关系将许伙桂本人及其子女、弟妹的户口从农村转到城里,帮助他们读书、就业、成家。许伙桂做沼气池生意,冼志英就配合跑工商、税务,生意场上的所有合同都由她起草,他们挖到了“第一桶金”,夫妻俩盖了楼、买了车。到1993年,他们已有了酒楼、加油站等物业和大量存款。为了全力支持丈夫事业,冼志英辞去了公职,两口子整日奔波在工地上,吃住在工棚。正当冼志英没日没夜地打拼时,许伙桂却开始包奶”了。1995年3月,许伙桂亲口告诉洗志英,他和另外个女子有了小孩,让冼志英抱来养。其时,许伙桂包“二奶”的事在四会已是公开的秘密,但冼志英为了“面子”,“忍”了下来。

    1999年3月,许伙桂突然回家,要冼志英交出酒店房产证,眼看自己含辛茹苦创下的家业即将被别人占去,冼志英毅然拿起了法律的武器,1990年3月10日,洗志英向四会市人民法院城中人民法庭起诉,要求与许伙桂离婚。法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冼志英以许伙桂长期“包二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法庭解除婚姻关系、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提供了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情况。根据原告举证和法庭调查,二人共同财产及债权约400多万元人民币。让冼志英和法官想不到的是,许伙桂不仅在庭审前将法院已查明的24万多元银行存款非法转移,为了独占夫妻共同财产,他在庭审中提出了293.5万元的巨额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冼志英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1990年4月19日,冼志英向法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许伙桂的重婚责任。经群众举报、法院调查以及公安机关侦查,许伙桂与女子以夫妻名义从1993年开始非法同居,并生下一男婴。1999年9月30日,四会法院因重婚案件的审理,依法裁定中止审理离婚案。当法院决定对许伙桂等人做亲子鉴定时,那女子带着小孩却下落不明,法院不得不裁定中止对重婚案的审理。

    法庭在1990年4月1日第一次开庭审理中,许伙桂在庭上提供了欠李某某借款20万元、邱某某110万元、徐某某55万元、三水电梯厂货款32万元等293多万元的债务。法庭在调查过程中发现上述四债权人的供词前后矛盾,且与许伙桂在应诉法庭调查时称只欠东莞一朋友借款70多万元的说法也前后矛盾。由于许伙桂提供的200多万元的债务疑点很多,法庭遂依法对有关债权人实行司法传讯,并对上述债务进行了深入细致的核查。2000年4月,四会法院将被告欠三水电梯厂的32万债务作为突破口,对该厂业务员潘某某进行依法传讯。潘某某承认了许伙桂为离婚多分财产指使他作伪证的事实。鉴于许伙桂涉嫌严重妨碍法院诉讼活动,许伙桂因涉嫌妨害作证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几经周折,证实许伙桂书写欠潘某某、邱某某的142万元以及徐某某的55万元债务的借据均是伪证。

    办案人员、主审法官办案期间经常受到跟踪,威胁电话个接一个。2000年10月,许伙桂被司法拘留期间,一个自称“黑仔”的人打电话给主审法官,说有人出资2万元叫主审法官“收手”,否则后果自负。因故没有得逞后,又找到与主审法官熟悉的朋友,以有事求助为由,将该法官约到四会一家旅馆,随即借口买水果离开片刻。在法官等待期间,警察突然冲进房间要求检

    查。后经调查发现,当晚法官被约见的地点和时间段,在四会市公安局110值班记录上,赫然写着有人搞毒品交易的报案记录。

    2001年1月24日,法庭对原、被告离婚案件恢复审理。2001年11月24日,许伙桂被逮捕;第二年,与他同居并产子的邓梅清也被依法逮捕。四会法院对许伙桂、邓梅清及许×安进行亲子鉴

    定。经鉴定,许ⅹ安是许伙桂、邓梅清的非婚生儿子。

    2002年7月,四会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许伙桂、邓梅清一案,判处被告人许伙桂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被告人邓梅清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两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被肇庆中级法院裁定驳回,维持原判。

    冼志英诉许伙桂离婚一案也于2003年3月17日恢复诉讼。2003年4月15日,四会法院依法公开作出宣判:准予原告冼志英与被告许伙桂离婚;养女洗永恩由原告携带抚养,原告自愿承担养女的全部抚养费;扣除债务后的夫妻共同财产总值3,61,23661元。其中,原告分配额为2,196,741.97元,被告分配额为1,464,49464元;债权总额1.6592元,其中:原告分配额为9399550元,被告分配额为626,636.80元;被告向原告赔偿精神抚慰金3万元。一审判决后,许伙桂没有上诉。这起因“包二奶”引起的离婚案历时6年,终于画上了句号。